(三)執行業務收入
1.計算範圍:
符合扣取對象之執行業務收入(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),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,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,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局繳納。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,000元者,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,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,000萬元以上,則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註:具有執行業務收入的對象,包括: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。
2.計算公式:
補充保險費=執行業務收入之費基×費率
3.案例說明:
案例1: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
陳先生目前無職業,在戶籍地公所加保,獲邀參加A公司10場尾牙晚會表演,於102年2月2日領到1,500萬元的報酬。
說 明:
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,說明如下:
補充保險費=10,000,000×2%=200,000元
陳先生以健保法第10條第6類第2目之身分於戶籍地公所加保,參加尾牙晚會表演,獲取報酬1,500萬元,因單次給付超過1,000萬元之部分不計收,故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,000萬元,按費率2%計算,需負擔補充保險費20萬元。
案例2:鐘點費(所得格式代號 9B或50)
吳先生為K大學的教授, 102年5月5日受A公司邀請擔任一場無課程安排專題演講的主講人,鐘點費3萬元。102年5月20日受B公司邀請為業務講習課程講座,鐘點費1萬元。
說 明:
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,說明如下:
吳先生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,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,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,擔任A公司專題演講的主講人,演講鐘點費3萬元,已達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,故A公司應以吳先生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%,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。B公司給予上課鐘點費1萬元應以吳先生兼職薪資所得1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200元。
註:「鐘點費」所得類別說明如下:
1.有課程之授課鐘點費:薪資所得(所得格式代號 50)
2.無課程之講演鐘點費:執行業務收入(所得格式代號 9B)
以上資料來源: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-全球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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